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除斥期间适用于哪些权
释义
    除斥期间是民事法律制度中适用于形成权的一种,主要包括撤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等。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但超过期间则会导致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的特征包括: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
    法律分析
    在除斥期间内,适用于形成权,例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二、除斥期间的特征
    (1)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典》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三、除斥期间的效果和作用是什么
    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仅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适用于请求权。而在某些场合,如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若对此类权利的行使不设置时间上的限制,民事法律关系将处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各国民事立法,包括中国立法,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也就是对某些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这种时间上的限制的制度价值在于,尽快消除因形成权带给当事人法律利益的不确定状态,稳定彼此的法律关系。由于除斥期间通常采用个别的规定方式,因此,在不同的场合,除斥期间又分别具有各自的特点、作用。
    例如,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否则,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即归消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而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又如,在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撤销权,逾期不行使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再如,在无权代理合同中,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追认之前,可以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仅仅被动地等待追认占除斥期间的设定,完善了民法上关于时间期间的规定。
    拓展延伸
    除斥期间是指民事主体在诉讼中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基于法定除斥期间主张权利的期间。除斥期间的特征包括:1)除斥期间具有诉讼时效的性质,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除斥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除斥期间具有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当事人应在除斥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失去胜诉权。
    结语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但超过该期间则会导致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具有以下特征:1)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2)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在民法上,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弥补诉讼时效制度的不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12-29)\t第二十五条\t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十二条\t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八条\t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23: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