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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离职证明的用途
    1、去劳动就业保障局办理失业证,需要提供解除离职证明;
    2、劳动者去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手续,需要出具离职证明;
    3、劳动者重新找工作,入职前,新公司人事部要求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
    4、劳动者创业,那么需要提供离职证明和失业证,那么会享受优惠政策。
    离职证明主要是了解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主要是担心求职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现象,如被前一家公司开除或辞退的话,则一般是不会帮开立证明的。新单位担心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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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