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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辩护意见如何写?
释义
    在检察院阶段,辩护人应充分了解案情,准确分析法律适用,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同时,要指出辩解与辩词中的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并给出相应的解释。最后,总结观点并给出结论和建议。
    法律分析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检察院阶段,辩护人应如何撰写辩护意见?
    在检察院阶段,辩护人需要根据案情和法律适用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指导,以帮助您撰写出具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
    1. 了解案情: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确保对案件的事实了解全面。
    2. 分析法律适用: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进行深入研究,确保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正确。在此基础上,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解释,以确保您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3. 提出辩护观点:根据案情和法律适用,提出具体的辩护观点。例如,您可能认为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防卫等。
    4. 提出证据支持:在提出辩护观点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您的观点。这些证据可以是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
    5. 指出辩解与辩词:在辩护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的辩解与辩词中存在的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并给出相应的解释。
    6. 结论和建议:总结您的辩护观点,并提出相应的结论和建议。结论应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总之,在检察院阶段撰写辩护意见时,应充分了解案情,准确分析法律适用,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同时,要注意指出辩解与辩词中的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并给出相应的解释。最后,总结观点并给出结论和建议。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XXX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XXX。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从轻量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害者,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2]。
    (四)、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结语
    总之,在检察院阶段撰写辩护意见时,辩护人应充分了解案情,准确分析法律适用,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同时,要注意指出辩解与辩词中的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并给出相应的解释。最后,总结观点并给出结论和建议。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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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5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