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