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后添了些附加条款:5月5号以后如果户口挂着一天,每天扣300元,直到3万扣完或者户口迁走。最后,贷款下来了,30万直接打给了上家,6万装修贷款给了我们,中介根本没有控制。上家找事,和中介吵,为什么6万没有打给他们。今年买房流程走的很快,所有的事项都比预期早日完成。他们口头答应贷款批下来一周内交房,但是这点也没有写到合同里。按照这个进度,好说话的人最迟4月5号就可以交房了。我们着急装修房子,因为我们有孕妇,可是上家不理会,他们要求我们把6万打给他们,并且说已经买好房子了,户口也马上可以迁走了。但是不给我们承诺什么时候交房,一开始说要4月15号以后交房,说是房客不肯走。我们研究了合同,说你们最晚15号要交房。上家过段时间回应,房客基本搬走了,但是他们的东西还在,要暂时放在那,钱还是要赶紧打给他们。结果,我们4月1号去看自己房子时,才发现租客还在,上家没有通知租客房子已经卖了,并且在3月2号再次收了2个月的房租。而在3月2号之前,我们已经签了正式合同,并且于3月24号左右拿到了房产证。而我们签合同时,上家说现在已经不收房客的房租了,所以合同里写无租约。上家很难缠,租客说赔偿他们1个月的房租和中介费,才肯15号搬走。他们不同意,现在是很难如期交房。中介基本上和上家无法沟通,在这之前遇到的问题,基本上都是找我们商量,让我们妥协。现在,中介还是要我们把6万打给他们,尽管他们也觉得很难如期交房。他们说如果我们不打给上家,我们起诉法律上也不成立,因为我们没有给清房款。而我觉得一开始在户口提前迁走时是有尾款1万的,我觉得我们只要给上家5万就可以了,可是现在这样的合同,他们不觉得有1万的交房尾款,中介也说没有扣1万作为交房尾款的潜规则。中介查了一下,他们有大概2000的物业费欠着,要我们只打5万8千就可以,中介都觉得我们基本上要起诉他才能让他交房,那么,如果严格按照合同,5万和5万8都是没有交清房款,上家不交房的理由还是成立。如果我们担心他们不交2000的物业费,那么,我们也有理由担心他们不履行法院判下来的延迟交房罚款,所以我还是想只打5万,钱在自己手里更好解决问题。中介说我们的房子是毛坯房,所以没有1万的尾款的说法,那我说为什么你们一开始没有户口问题时,你们的付款协议里写留1万呢?实际上,现在的房子不算毛坯,但也不是全装修,这种情况下,上家可以把地板砖之类的破坏掉吗?问题是,像我们这样的合同,我们是否可以只给5万?或者6万先不给就可以起诉呢?如果真要严格按照合同,我们是否还得在4月15号前把3万扣户口的钱都打给上家?合同里写4月15号“左右”有法律约束吗?也许我考虑的问题不够全面,请律师帮帮我们,像我们这样的情况,我们很想早日拿到房子,宝宝将于7月出世。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法律客观: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