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未落常住户口,您想知道什么? |
释义 | 本文主旨:介绍了符合北京市入户条件的无户口人员的各类情况,包括出生未落户人口、与本市户籍抚养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无户口人员、刑满释放未落户人员、迁移未落户人员、回国定居未落户人员、本市未落户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入户条件的无户口人员。 法律分析 1、出生未落户人口(含非计划生育人口); 2、在本市长期生活居住,与本市户籍的抚养人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无户口人员; 3、捕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刑满释放未落户人员; 4、本市区(市)县范围内移居或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县迁移的未落户人员; 5、出国时户口在本市注销,现回本市定居的未落户人员; 6、原籍系本市的未落户大中专毕业生; 7、入伍前户籍在本市的未落户复退军人; 8、符合本市入户条件,情况清楚、手续齐全的其他无户口人员。 拓展延伸 未落常住户口:权益保障与解决方案 未落常住户口是指那些没有在户籍所在地落户的人员。针对未落常住户口的问题,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并提供解决方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便捷的户籍迁移机制,使未落户人员能够便利地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其次,加强对未落户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此外,加强对未落户人员的法律援助和教育支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受教育权。最后,加强对未落户人员的公共服务,提供适当的居住、就业和教育资源,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为未落常住户口提供权益保障和解决方案,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结语 为了保障未落常住户口的权益并提供解决方案,我们可以建立便捷的户籍迁移机制,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提供法律援助和教育支持,以及提供适当的公共服务。这样可以确保未落户人员能够便利地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享受到基本的福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受教育权。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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