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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破产重组的常用方法和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区别。破产重整的基本模式包括保留核心业务和买壳上市。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包括原有股权不变、债转股、引进战略投资人、剥离盈利前景差的业务和原股东筹资偿还债务等几种方式。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区别在于设立目的、价值功能、具体措施和债务偿还方式。破产重组后债务主要由公司或股东承担,但也可能由其他相关方追偿。
    法律分析
    一、破产重组的常用方法有哪些?
    (1)破产重整的基本模式
    破产重整的思路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保留核心业务,二是买壳上市。
    (二)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从具体操作模式上看,非上市公司重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1、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
    该种模式是指,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偿还破产债权。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未被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
    2、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以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的
    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采用该种模式,有利于减少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所需的现金,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资金更加充裕,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3、引进战略投资人
    该种方案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由战略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该种方案适用于能寻找到对债务人所在行业有投资意向且有相应资金能力的投资方。
    4、剥离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
    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行业扩张过快。对于该类企业,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5、原股东筹资偿还债务,债务人股权酌情调整
    该种方式通过股东出资,按照预定的清偿率提供现金流清偿债务,使重整后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走上正常生产经营的轨道。
    二、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3、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
    三、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吗?
    先去找政府经办部门,看破产企业的资产是如何处置的。如果已经履行了破产程序,破产企业原因的债务,只能从处置资产里给付;如果没有用于偿还债务,而是拿去重组,则可以依法予以追偿。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抽逃资金。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司破产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资产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等程序,以偿还债务和保障各方利益的法律程序。而破产重组则是指在公司破产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务清偿方式、还款计划等重新达成协议,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的法律程序。
    在破产清算中,清算组负责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将清算所得分配给各个债权人。而在破产重组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重新协商债务清偿方式,通常是通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承诺,来重新获得债权人的信任和支持。
    虽然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都是破产程序,但它们的目的和程序存在明显的区别。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偿还债务和保障各方利益,而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并重新获得债权人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都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和程序要求。
    结语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虽然都是破产程序,但在目的、价值功能、具体措施以及债务偿还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破产重组旨在挽救企业,促进其重生,而破产清算则更注重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在债务偿还方面,破产重组后,债务主要由处置资产所得用于偿还,而破产清算则需要依法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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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