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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重整结束后能否起诉
释义
    本文介绍了破产重整和破产债务偿债顺序的相关知识。破产重整是指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与管理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对债务进行重新安排,以帮助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而破产债务偿债顺序则是指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一般债权等。重整和破产的区别在于,重整是自主的,而破产是法庭主导的,且重整的程序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
    法律分析
    在破产重整程序结束后,仍然可以进行起诉。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诉讼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二、企业破产债务偿债顺序是怎么样的
    1、如果破产后资产变价较好,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大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担保债权,偿债顺序就不需要纠结,但是如果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少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担保债权,偿债顺序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2、首先需要偿还的是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然后是清偿欠缴的除上面一条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所谓的普通债权就是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生活中经常见到的就是一个公司破产了,而资产在前面两项已经抵完了,供应商往往就没办法收取欠款。
    5、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比如在清偿了前面两项债务后,资产还有结余,但是又偿还不了所有的普通破产债权,那么就按比例偿还。
    三、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拓展延伸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与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达成协议后,需要进行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在重整计划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破产重整后进行起诉时,需要通过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以维护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同时,在起诉前,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向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重整计划的关系,以及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影响。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起诉前未向管理人提供相应证据的,管理人可以以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重整计划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在破产重整程序结束后,仍然可以进行起诉。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诉讼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企业破产债务偿债顺序是按照一定规定进行的,首先需要偿还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然后是清偿欠缴的除上面一条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重整和重组虽然都涉及破产程序,但是它们的目的和程序是有区别的,重整主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帮助债务人重新审视和调整债务,而重组则更多地依赖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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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0: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