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了离职立马让走违法吗 |
释义 | 员工提了离职立马让走是否违法就要看双方是否协商好。 在劳动者提出离职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因招聘困难、暂时没有合适的接替工作人员,或者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时间段,会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的时间,超过法规规定的三十天。 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因担心:劳动者继续工作会接触到一些工作的核心机密;劳动者提出离职,心思已经不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也是浪费公司的资源;劳动者离职会影响到团队的稳定性......就让劳动者马上走人。 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沟通一致,当然是可以的。 而对于后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就让马上走人,或者是劳动者在提交的辞职申请上写明自己的最后工作日,但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此之前离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劳动者可以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这要分情况看: 如果劳动者在提交的辞职申请上写的最后工作日是超过三十天的,而用人单位按照正常三十天作为劳动者的工作截止时间,用人单位的做法当然是合法的。 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截止工作在三十天内: 1、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沟通一致,那也是合法的。 2、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坚持要到期再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走。在现实操作中,会存在两种观点: (1)劳动者要求继续工作到三十天截止,属于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劳动者当月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提前离职,但劳动者不同意,那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关于这种说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中说明:“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协商一致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没有达成一致的,以劳动者书面通知满30天后的次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什么时间,都没问题 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将以劳动者书面通知满三十天后的次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在该日期之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企业无权要求劳动者立即走人。 (2)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不是一定要求做满一个月,主动权在企业,这一个月主要是方便企业交接工作,安排新人接替,所以具体哪天可以放人,由用人单位确定。如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再把三十天内的任何一天作为劳动者的最后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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