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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未遂罪是怎么认定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拐卖妇女儿童未遂罪的认定标准和司法解释。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不论被害人是否最终被卖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统一,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法律分析
    一、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未遂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不论被害人是否最终被卖出。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二、司法解释
    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
    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
    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则需要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判决标准进行判决,但既遂与未遂之间的判决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来情况下处理,未遂的情况下,一般可以从轻进行处理和判决。
    拓展延伸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在实践中,对于该罪行的既遂和未遂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实践。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实行终了即告成功的瞬间,犯罪即遂。这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即使最终未达成犯罪目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这样的规定在保护儿童和弱势群体的目的上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可以鼓励加害者尽快停止犯罪行为,避免更大的伤害。
    另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则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时生效,但并非犯罪既遂,而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这样的规定在保护儿童和弱势群体的目的上同样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可以鼓励加害者更加谨慎地考虑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避免更大的伤害。
    无论是哪种规定,都有其道理和合理性。因此,在处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拐骗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不论被害人是否最终被卖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只要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既遂与未遂之间的判决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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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