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变更后的债务承担 |
释义 | 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改变,虽然从当时的状态来看,公司的账面资产并没有发生减少,偿还能力并未减弱,但是,公司内部结构的变化很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带来外部第三人无法预料,至少是难以预料的改变。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得持有对公司的长期债权的外部债权人的远期利益无法实现。 一、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有哪几种 1、因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2、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 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让公司股权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3、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 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 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这种情况也算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二、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是什么? 从理论上讲,股东的出资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法)对出资转让的限制也不同。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内部转让不涉及第三人(公司外、股东以外)的利益,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也没有发生变化,而向外转让会因吸收新股东而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因此,法律对内部转让限制较松,而对外部转让限制较严格,同时为保持一致性也就有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内部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无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 外部转让--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意味着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被排除了表决权,法条规定了通知并答复的期限为30日。 不同意就购买,不购买就视这同意转让”,但没有规定此时的“购买转让股权的价格的确定原则”,实践中会出现“欲转让股权价格抬高”、或者“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只同意低价购买该股权”,即使适用“同等条件下”的原则,也存在诸多弊端,这需要外部法律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同等条件下是指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的转让条件相同。 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权,以出资比例即按照股东各自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购买,从而保证了准确反映出各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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