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
释义 | 一、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侵犯隐私权的立案标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害隐私权范畴: (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三、隐私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协商沟通解决问题,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起诉途径依法维权。 (一)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二)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三)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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