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继承 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 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 4、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 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