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一体的原则: 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农村集体土地; 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5、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具体问题的分析处理: 1.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将地权作为房权认定的基础,地权主体的认定便尤为重要。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登记在权利证书上的通常是户主的名字,同时会标明申请登记时该户的人口数,由于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宅基地使用人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给法院确定地权归属带来困难; 2.家庭共有房屋的认定,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出嫁或分家立户搬出祖宅,而后又以对祖宅建造有贡献为由起诉父母主张分割房产,此时,子女一般均已不符合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3.房屋翻建后的物权效力,房屋翻建一般包括两个步骤,一是拆除原房,二是在原址建造新房。 综上所述,根据该原则,我国现行立法既不认为土地与建筑物是独立的物权客体,也不认为建筑物附属于土地或者土地附属于建筑物,而是认为房屋与土地是一个整体,即以房 地产作为物权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