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青岛生育险报销规定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单位按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持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等。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不同情况有不同的产假和生育津贴标准。 法律分析 青岛生育险报销规定: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 单位按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津贴待遇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拓展延伸 青岛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青岛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为: 1. 生育前,女职工应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2. 怀孕后,女职工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工资证明等; 3.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前1个月至生育后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并提供女职工的身份证、结婚证、工资证明等证明材料;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或女职工个人账户中。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的报销金额与用人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等因素有关,具体报销标准应根据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此,青岛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较为简单,但需要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积极配合,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青岛生育险报销规定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单位按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持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等。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享受期限。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四十九条\t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t第二十四条\t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三十二条\t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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