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请事假3天扣除当月全部绩效,是否合理? |
释义 | 不合理扣除员工绩效工资违反劳动法,员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用工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并提供相关福利待遇。员工被派遣后不得再次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单位扣除员工工资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法规定。 法律分析 结论:不合理。解析:单位如对请事假三天的员工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是不合理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绩效考核奖励性质的,可以按照评价相应进行增减薪资,通常情况下的工资是不得随意扣除的。必须结合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相关法规予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拓展延伸 员工请事假3天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如何平衡员工权益和企业管理的需要? 在平衡员工权益和企业管理的需要方面,对于员工请事假3天扣除当月全部绩效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达到平衡。首先,应该建立合理的请假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请假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有合法的请假权益。其次,对于员工请事假的情况,可以考虑灵活的绩效考核机制,将绩效考核与实际工作表现相结合,避免仅仅因为请假而对绩效进行全额扣除。此外,还可以鼓励员工提前请假、补偿绩效等方式,以平衡员工权益和企业管理的需要。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更好地平衡员工权益和企业管理的需要。 结语 结论: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对于员工请事假三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为了平衡员工权益和企业管理的需要,建议建立合理的请假制度,灵活考核绩效,鼓励员工提前请假等措施,以实现员工权益和企业管理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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