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正常的销售来说,期房只有在开发商具备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候才能开始销售收房款。但是,一般的开发商都是会选择提前回笼资金的,所以会打擦边球,诸如诚意金预选金等等,如果开发商已经办理下来预售证就该在你交齐房款时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了,像你说的情况应该是预售证还没办理下来,如果你真的不放心,只能向开发商要求退回部分房款,先按照按揭的30%的首付款的方式交钱,等预售证办理下来签合同时再把剩余的房款补齐 为好,总之,在预售证没有办下来之前所交的任何钱都是在法律意义上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