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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诈骗多少钱才立案?
释义
    深圳诈骗2000元以上才立案,网络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地区而定。网络诈骗手段包括黑客盗取虚拟财产、网友欺骗和网络“庞氏诈骗”。预防措施包括增强自我意识和安装杀毒软件。受骗情况高于标准可报警立案。诈骗立案标准因地区而异。
    法律分析
    一、深圳诈骗多少钱才立案?
    深圳诈骗2000元以上才立案。
    网络诈骗只是运用网络手段进行的诈骗行为,形式不同,本质都一样,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它同时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诈骗的手段有哪些?
    1、黑客通过网络病毒方式盗取别人虚拟财产。一般不需要经过被盗人的程
    序,在后门进行,速度快,而且可以跨地区传染,使侦破时间更长。
    2、网友欺骗。一般指的是通过网上交友方式,从真人或网络结识,待被盗者信任后再获取财物资料的方式。速度慢,不过侦破速度较慢。
    3、网络“庞氏诈骗”。一般是指通过互联虚假宣传快速发财致富,组织没有互联网工作经验人员,用刷网络广告等手段为噱头,收敛会费进行诈骗。
    提防手段
    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现在很多网页挂马都为广告方式使网友中毒,所以不要贪速度,很容易就一不小心点错。
    为电脑安装强有力的杀毒的软件和防火墙。定时更新,提防黑客侵入。
    综上所述,国家也考虑网络诈骗罪的频繁就将公民因诈骗罪的受损情况设定了最合适的标准,所以只要公民的受损情况高于这个数额就可以直接报警并且请求立案处理。如果遭遇了网络诈骗需要通过诉讼挽救损失请直接咨询律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不管是在深圳还是在其他的地区如果存在诈骗这种情况的话,都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解除或诈骗,等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就需要对此进行立案处理,但还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各个地方可言,诈骗立案的标准是有所区别的。
    结语
    网络诈骗的立案金额标准因地区而异,深圳地区要求诈骗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方可立案。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包括黑客盗取虚拟财产、网友欺骗、网络庞氏诈骗等。为了防范诈骗,我们应增强自我意识,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及时更新。国家设定了适当的诈骗受损标准,只要超过此金额,公民可以直接报警并请求立案处理。如果遭遇网络诈骗,建议咨询律师以挽救损失。不同地区的诈骗立案标准有所差异,需注意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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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