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的重庆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适用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办法规定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 法律分析 一、适用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适用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实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三、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 四、基础养老金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公式中的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时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 六、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4% 七、调节金计算方法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各年度计算比例详见下表) 退休年度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及以后 计算比例90%70%50%30%10%0 八、除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外,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金额的其它因素 1.缴费年限。在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越长,基本养老金计发金额越高; 2.缴费水平。在同等条件下,缴费水平越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金额越高。 拓展延伸 重庆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对养老金的发放具有重要影响。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相对越高。 具体来说,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的待遇就越高。根据通知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不满20年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为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不满30年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为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缴费年限累计满30年不满50年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为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缴费水平也是影响养老金待遇的因素之一。缴费水平指的是参保人员每月缴费的金额。根据通知规定,缴费水平在200元至300元之间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相对较低;缴费水平在300元至400元之间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相对较高;缴费水平在400元至500元之间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相对较高;缴费水平在500元至600元之间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相对较高;缴费水平在600元至700元之间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相对较高。 因此,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是影响重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重要因素。参保人员应当合理规划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以便在退休后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适用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基础养老金计算方法为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为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除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外,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也会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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