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鞍山市立山区女职工产假休息时间是多久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鞍山市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为98天,如23岁以上怀孕的女职工,可以增加12天。如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再增加50天。 法律依据: 《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十二天;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十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九十天(难产另加十五天)的基础上增加五十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全勤对待,不影响评奖、评先进。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免去当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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