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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微信借钱后拉黑是否属于诈骗?
释义
    微信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提供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若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法院仍应受理持有凭证的当事人的诉讼。被告可提出抗辩,若法院认定原告无债权人资格,将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不算。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来说微信借钱,应该知道对方的身份,可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拓展延伸
    微信借贷纠纷:拉黑后追责,你的权益受到保障吗?
    在微信借贷纠纷中,当借款人在借钱后被对方拉黑,是否能追责并保障你的权益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以及对方拉黑的行为,那么借款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责对方,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追责过程中,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借款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此外,借款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对方涉嫌诈骗的行为进行举报,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重要的是,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微信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提供债权凭证及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凭证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如提出抗辩,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不具债权人资格,将驳回起诉。在微信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维护自身权益。借款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责对方,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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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