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税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
释义 | 个税附加扣除的操作如下: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专项扣除: 1、累计收入达标:大于6万元(低于6万不用交税); 2、有符合条件的个税扣除项目。 可以不进行年度汇算的情况如下: (1)纳税人不到12万的,不论需要补缴的税收是多少,都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所以,只要年收入不足12万,打开APP发现要退税,可以直接退出不管。 (2)纳税人需要补税的金额不超过400元,不管年收入是多少都不用补缴。所以,如果点完以后发现要补的税不超过400块,也可以直接退出不管。 (3)如果有退税,可以放弃不进行汇算,当事人的权力可以放弃。 (4)如果退税是0,也不用管,不需要补税也不需要退税,和本人无关。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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