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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信罪出狱后银行卡能用吗?
释义
    帮信罪出狱后银行卡不能使用,被判断卡惩戒五年。帮信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涉嫌犯帮信罪者向被取保需缴纳不低于一千元的保证金,可能需要再次缴纳。取保期限届满后,保证金可退还。
    法律分析
    一、帮信罪出狱后银行卡能用吗?
    帮信罪出狱后想继续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一般是不可以的,包括涉案的银行卡和未涉案的银行卡,也不能新办银行卡。因为银行对被告人采取了惩戒措施,被进行断卡惩戒,五年内不得使用银行卡支付和网络支付方式。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做什么?
    1、帮信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做的工作有: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三、涉嫌犯帮信罪者若是向被取保需要缴纳多少保证金?
    1、涉嫌犯帮信罪者若是向被取保需要缴纳不低于一千元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已经交过保证金之后,可能需要再次缴纳。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期限届满后,缴纳的保证金可能会被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结语
    帮信罪出狱后,无法继续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无论涉案的还是未涉案的。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银行对被告人采取了断卡惩戒措施,五年内不得使用银行卡支付和网络支付方式。在帮信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涉嫌犯帮信罪者若要被取保,需缴纳不低于1000元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可能要求重新缴纳或监视居住、逮捕。取保期满后,如未违反规定,保证金可退还。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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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7: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