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
释义 | (一)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的时候采取紧急医学措施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十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十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缴费记录计算; 2、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十级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3、十级医疗事故的其他赔偿标准。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机构未尽义务的情况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 第一项情形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违反告知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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