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誉的概念及其与无形资产的关系 |
释义 | 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而是一种无形项目。商誉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能获得超额利润所形成的价值,是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在企业合并中,商誉是指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商誉应当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法律分析 一、商誉是无形资产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商誉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因并购而产生的、并购成本大于并购企业应享有的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份额的部分。商誉不能够独立于企业之外而存在,也因其具有不可辨认性,而不能单独确认。所以在新准则下,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单独确认。只在合并报表中“无形资产”项目之下增加了“商誉”项目,用于反映企业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即在控股合并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大于对子公司在其购买日的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商誉是什么性质的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由此可见,由于商誉属于不可辨认资产,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只能算作“无形项目”。 但是,商誉仍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另外,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商誉的概念 商誉通常是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能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这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是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与同行企业比较,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结语 商誉是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进行并购时产生的、并购成本超过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因其不可辨认性而不能单独确认。然而,商誉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商誉代表了企业的优势地位、经营效率等多种因素,可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在企业合并中,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在合并报表中,商誉作为无形项目被列入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因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所获得的价值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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