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现总结了中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该到外地前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定。 4、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落户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签订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婚姻签订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