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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质押的占有方式
释义
    权利质押的占有方式具体要视权利的性质来判断:
    比如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而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则是人们生存的根本,所涉价值较大,其权属变更的次数也不像动产那样频繁,所以不动产通常采登记的方法公示。
    一、关于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的登记予以公示。
    《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通过登记公示。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公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通过登记的方法公示,并规定房屋所有权、房屋的转让或变更应通过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变更证书)公示;第60条规定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公示;第35条规定,房地产的转让、抵押应通过登记公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以政府审批的方法公示。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典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登记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方法公示。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及其变更以登记并颁发证书的方法公示。
    二、什么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即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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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