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从属性有哪些表现 |
释义 | 地役权的从属性和定义:地役权主要表现为地役权人不能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只能与使用权一同转让;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自己不动产为供役地。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与需役地分离或转让给他人,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消失而消失。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无论是分生上、消灭上还是享有与负担上都不可分割。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有哪些表现 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二、地役权的定义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结语 地役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三种情形:地役权人不能将地役权转让而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不能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而保留地役权;不能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他人。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违反从属性被认为无效。地役权是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根据《民法典》,地役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登记,供役地权利人应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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