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二、 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