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机动车注册登记提交资料 |
| 释义 | 本文列举了提交机动车注册所需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件以及转入车辆所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法律分析 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身份证明: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单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公章。如果委托代理,还需要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机动车来历凭证:需要提供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3. 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如果国产机动车,需要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如果是进口机动车,需要提交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口车辆检验证明。 4.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需要提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需要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6.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件:需要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件。 7. 转入车辆应提交机动车档案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如果需要转入其他车辆,需要提交机动车档案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拓展延伸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所需资料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附加证或者国家规定由机动车所有人取得的车辆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或者国家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此外,还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有关证明或者凭证。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还需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或者凭证。以上资料必须齐全、有效,否则机动车登记将无法办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一)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 (二)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 (四)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 (五)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牌证、转让登记、转出转入等异常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车辆管理所发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存在第一款规定嫌疑情形的,应当转为现场办理,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开展调查。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办理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规定,签订协议及责任书,通过业务抽查、网上巡查、实地检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存在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委托其业务办理,限期整改;有严重违规情形的,终止委托其业务办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开展调查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询问嫌疑情况,记录调查内容,并可以采取检验鉴定、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经调查发现涉及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办理。 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发现机动车涉嫌走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及相关资料移交海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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