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保 转移转移不是只转移 养老保险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 医疗保险 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 失业保险 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