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的思考 |
释义 | 对于认定工伤中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需从三个方面考虑: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3)超过48小时则不视为突发性疾病,不符合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依据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48小时内”是硬指标,如超过48小时,那么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发性疾病,按规定就不能视同为工伤。 拓展延伸 探讨工伤认定标准中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律争议 工伤认定标准中关于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于抢救期限的界定和其对工伤认定的影响上。一方认为,只有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导致死亡的工伤案例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超过该期限的则不应纳入范围。另一方则主张,抢救期限并非绝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如抢救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其他因素等。这种争议涉及到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不同观点,以及对工伤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思考。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以制定更为科学和公正的工伤认定标准,确保工人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的认定,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评估: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限是否超过48小时。对于抢救期限的界定存在法律争议,其中一方认为超过48小时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另一方主张应根据具体情况评估。为确保工人权益和社会公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制定更科学、公正的工伤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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