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既往”通常是指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或不实报告既往病史,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但是,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既往病史的范围和影响,被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保险人应当说明被保险人告知的有关情况将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费率和保险金给付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足以影响保险标的的价值或者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依法调整保险费或者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