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法律依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对出站营运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出站营运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营运客车出站前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等单证经客运站查验合格; (二)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三)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确保营运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四)检查旅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营运客车出站时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带。 鼓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报班、出站环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营运客车、驾驶员有关单证一致性查验,提升查验效率。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营运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