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的成立条件:要约人需具缔约能力、内容确定,具有缔结合同目的且受其约束,发给希望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以明示方式发出并送达。要约是缔合同前的意思表示。要约生效时间为对话方式知晓、非对话方式到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要约对要约人有拘束力,但可在到达前撤回。对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只有其才享有承诺权利,需根据规定作出承诺。 法律分析 要约的成立条件: 1. 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 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 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 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 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 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也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步骤。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下: 1.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 要约对受要约人具有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承诺适格。在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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