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警在处罚罚款时是否违反法律呢?下文为你详解介绍。案例张某驾驶电动车通过闹市区一路口闯红灯被交警当场处以50元罚款,张某认为交警执法时未出示证件构成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该执法民警不构成程序违法,驳回诉讼请求。2013年10月21日,张某驾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后被身着警服的执勤民警拦下。执法民警在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后,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张某认为,执法民警未向其出示证件构成执法程序违法,遂诉至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同时,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在繁华的闹事路口、交通岗亭下,执法民警身着警服即足以表明令社会公众相信的执法身份,张某应当具有这一基本判断常识。是否履行出示证件这一执法程序未损害张某任何合法权益,对被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不构成程序违法。港闸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制式服装等警用标志也足以标明执法者身份“出示证件是表明执法身份的一种方式,单非唯一方式,制式服装等警用标志也足以标明执法身份,未出示证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承办法官刘海燕介绍,执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证件存在一定的不妥当之处,但其他警用标志也足以让孙某相信交警执法身份,且孙某亦未在接受行政处罚时对交警执法身份提出质疑。本案中,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并没有影响到行政处罚的实体合法性,由于孙某应当知晓民警执法身份,未出示证件实质上也并没有违反正当行政程序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执法中出示证件的程序不重要,也不意味着任何不出示证件的执法行为都不构成违法。”刘海燕认为,鉴于现场执法处于瞬息万变的交通环境下,如果一味的要求着装规范的执法民警将出示执法证件作为第一要务,而不是第一时间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中发生的各类事件,无疑是对规范行政执法的机械理解,也是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执法的苛求。故本案中,孙某所指出的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的行为不构成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