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收养的孩子抚养权问题 |
释义 | 离婚后收养的孩子抚养权的《收养法》规定: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女方带走小孩后不愿意再抚养,你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自己抚养(如果你愿意). 若女方送养,也需要经过你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基本案例: 我今年35岁,湖北人,现在在太原市一家超市打工。2006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太原打工的武-钢(化名),同年年底我们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我们二人相处比较融洽,但不知什么原因,结婚五年我们始终没有自己的孩子。2012年8月,他听说同村有户人家要送养一个男婴,就与我商量想要收养,我同意了。同年9月份,我们就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两年后,我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从2015年开始,武-钢常常找借口出差或者不回家,对我和孩子也是漠不关心,不管不问。2015年5月,我们已经彻底分居了。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都是跟我生活的,他从没给予过任何的经济补偿。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多次向他提出离婚,他也同意了,但我们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我认为自从办理收养手续后,孩子一直都是由我独自照看长大的,武-钢在这两年里从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对孩子更是不管不问,现在孩子已经四岁多,上幼儿园了,为了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孩子应当由我来抚养。可他说孩子是收养的,又不是我亲生的,而且当时主要是他坚持收养孩子的,所以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他。我该怎么办,如果起诉法院会把孩子判给我吗? 法律问题: 1、张女士与武-钢的收养行为是否会影响其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张女士、武-钢与孩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本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法院是否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张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若当事人张女士、武-钢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孩子长期跟随母亲张女士生活,张女士也尽到了作为母亲应尽的责任,现在孩子已经上幼儿园,若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必然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法院应当对张女士优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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