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收养了孩子,离婚后孩子归谁? |
释义 |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夫妻收养孩子离婚后孩子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夫妻收养孩子离婚后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收养子女抚养权问题由养父母双方协商处理;收养关系没有解除的,继续由养父母抚养;如果对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离婚时,养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养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养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对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办 首先,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身份、财产等多种关系,法院在审理时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是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尤其针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 同时,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也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 在此类离婚诉讼中,虽然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对此种行为不应提倡和鼓励。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便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离婚时,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也需要向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孩子成长所需费用。 没有领证孩子抚养权归谁 双方没结婚证,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首先由生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双方没有结婚证所生育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男女双方决定共同抚养未婚生子女,假如双方就共同抚养协商不成,或今后就孩子的抚养权产生诉讼时,由法院判断孩子抚养权归属。而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当然,总原则还需要通过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孩子的个人生活、学习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夫妻离婚收养的孩子怎么判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夫妻离婚收养的孩子怎么判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夫妻离婚收养的孩子怎么判 离婚时收养子女抚养权问题由养父母双方协商处理;收养关系没有解除的,继续由养父母抚养;如果对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离婚时,养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养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养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对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办 首先,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身份、财产等多种关系,法院在审理时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是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尤其针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 同时,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也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 在此类离婚诉讼中,虽然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对此种行为不应提倡和鼓励。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便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离婚时,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也需要向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孩子成长所需费用。 未领结婚证小孩给谁抚养 双方没结婚证,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首先由生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双方没有结婚证所生育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男女双方决定共同抚养未婚生子女,假如双方就共同抚养协商不成,或今后就孩子的抚养权产生诉讼时,由法院判断孩子抚养权归属。而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当然,总原则还需要通过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孩子的个人生活、学习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离婚后收养的孩子判给谁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离婚后收养的孩子判给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离婚后收养的孩子判给谁 离婚时收养子女抚养权问题由养父母双方协商处理;收养关系没有解除的,继续由养父母抚养;如果对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离婚时,养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养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养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对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怎么办 首先,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身份、财产等多种关系,法院在审理时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是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尤其针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 同时,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也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 在此类离婚诉讼中,虽然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对此种行为不应提倡和鼓励。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便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离婚时,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也需要向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孩子成长所需费用。 在我国抚养费可以追诉吗? 起诉抚养费是可以追诉的,在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对于抚养费额的确定需要视双方的经济状况而定。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负担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的义务。父母双方可以对具体的抚养费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判决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当事人离婚之后,如果是育有子女的,此时需要以离婚协议书或者是离婚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是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时向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支付相关的抚养费,如果不按时支付的话,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起诉处理。 要怎么收养孩子 1、领养方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去开具证明,主要的证明有如下几个:领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2、如果领养人是有固定单位上班的,还需要到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这是为了证明领养人的经济能力,如果是自己创业,则依然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创业证明。3、领养人到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身体,请医院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4、领养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三项中所提到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提出领养申请,然后填写相关的表格。5、领养申请通过以后,领养人可以到当地的孤儿院领养孩子。6、领养人领养了孩子之后,还要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公证完毕之后就可以说是合法领养了孩子。 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分配三个孩子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分配三个孩子的相关法律知识, 需要征得孩子父母双方的同意才可以。 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 如果非要给孩子改姓,简单来说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需要和另一方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 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 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 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部门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 如果一方擅自改性,可以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很多跟随母亲一方生活的子女母亲都会选择给子女进行改,但是如果要将子女进行改名的话,必须要有监护人双方同意才能够进行改名,否则另外一方可以使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撤销改名将名字进行更改回来。 或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公安机关会责令其恢复原姓氏。 如果父母离婚孩子可以双方都不跟吗? 在双方都要孩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了,那么孩子最后判给谁,主要通过下面的几种情况来判: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0、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所以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首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看下,是否孩子能判给自己,如果能判给自己的话,那么打官司就是有意义的,如果没有判给自己的可能,就算是打官司也是毫无用处的,当然具体情况还得具体看。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该怎么办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该内容由 竺雷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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