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的公证所需材料 |
释义 | 一、结婚证的公证所需材料 办理结婚证公证需要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二)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三)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一)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二寸彩照3张本人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五)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六)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七)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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