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任何单位、个人、受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立案后,前述机关会通知报案人。 其中公安机关如果接受案件的,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报案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回执中注明。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自己管辖范围,进行立案的,会将立案通知书给到报案人。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