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企业名称预核准怎么办理 |
释义 | 一、厦门企业名称预核准怎么办理 (一)到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各分局办理 市工商局、各工商分局企业注册大厅按以下原则分工负责登记工作: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四)登记权限、办理机构、层级分工 (一)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省工商局负责除国家局核准范围以外的以下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2、符合如下条件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三)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局核准下列企业名称,并按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具体办理机构为登记机关的企业注册大厅): 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鉴证类中介机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500万元(含人民币500万元)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既可由各区工商局核准,也可由市局核准; 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人民币100万元)的公司、原区属企业及区属控股的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由各区工商局核准; 4、企业集团的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 5、本地企业设立分公司或营业单位的,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核准; 6、外地企业在厦设立分公司或营业单位的,名称由经营场所辖区的区工商局核准; 7、外地建筑企业在厦设立分公司或营业单位的,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由所在地区工商局核准。 (五)登记条件(申办材料目录) (一)申办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二)注意事项: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或者骗取登记注册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材料要求 (1)材料齐全: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定。 (六)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当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4)当场 (5)受理驳回 (6)当场 (7)核准 (8)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4)5天内 (5)受理驳回 (6)15天内5天内 (7)核准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4)5天内 (5)受理不受理 (6)60天内 (7)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8)现场提交申请原件邮寄提交申请原件不提交申请原件 (9)当场15天内 (10)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11)核准驳回驳回 二、当事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