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直接 证据 是“间接证据”的对称。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案件主要事实在 刑事诉讼 中指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 诉讼 中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事实。 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目睹 证人 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和证言,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关于民事争议事实的记载,均属直接证据。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相对较为简单,但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尚需其他证据印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来认定案情。 一,单独一个证据; 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