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人民检察院勘验时有哪些规定 1、检察院进行勘验时的规定如下: (1)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2)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刑事案件中的勘验检查有哪些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验证和研究,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的特征﹑形状﹑材料﹑尺寸﹑大小﹑性质等事项,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在勘验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由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其进行尸体检验。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死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凶器的类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证据。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5、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