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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复审程序的前置审查
释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61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需要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和原申请案卷一起送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就是前置审查。按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节的要求,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原审查部门通常需要在自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并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修改文本的,前置审查时需要首先审查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对于符合规定的,以修改文本为基础来进行前置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坚持驳回决定,并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需要提交新证据或陈述新理由的,前置审查时应对该证据或理由进行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能补充驳回理由及证据,但有下列三种情况除外:
    (a)为了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中相应的技术手册、技术典籍、教科书之类的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的证据。
    (b)认为审查文件中存在驳回决定没有指出,但能够用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这一缺陷。
    (c)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若发现审查文本中还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
    前置审查意见的三种类型:
    (a)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b)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修改文了原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c)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及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都不足以使原驳回决定被撤销,坚持驳回决定;
    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前两种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成立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依据前置审查意见可直接作出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对于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的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将成立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而对其中比较简单的案件可能采用独任审查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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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