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公证书能否反悔 |
释义 | 放弃继承公证书不能反悔,放弃继承权需明确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需要公证,但可选择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需提供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继承权证明、声明书等材料。公证应在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继承权可“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但遗产可“部分放弃”。 法律分析 一、放弃继承公证书能否反悔 放弃继承公证书不能反悔。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公证后一般不能撤销。因为,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要通过公证吗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需要通过公证,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公证,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根据《民法典》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三、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需要什么材料 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需要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同时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而遗产可“部分放弃”的原则。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公证书一经办理,通常不能反悔。放弃继承权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公证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并非必须。办理公证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继承权证明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由当事人本人办理,且应遵循继承权全面放弃或全面接受的原则,而遗产可部分放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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