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组成主体来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和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 2.活动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型有组织犯罪和复合型有组织犯罪。 3.活动范围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区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 4.结构形式上的结合程度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紧密型有组织犯罪和网络型有组织犯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二、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2、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3、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