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方如何申请定金退还 |
释义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定金可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同时,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已收受购房款的,应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拆迁人将补偿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法律分析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定金可以退还。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此外,如果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从其约定,除非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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