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治交通事故费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证据包括医疗费收据(收费凭证)、费用明细表、处方、医嘱、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这里的收据(收费凭证)应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如医院开具的正式收据等。在确定医疗费用时,收据收费的项目应与医生处方以及伤者的病情诊断均相符,应具有一致性,以防止在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时,“搭便车”治疗其他疾病。另外也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支出项目。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必要的康复费等,必须附有相应的诊断证明,且诊断证明中对所需费用的数额应予明确。 一、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的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如下: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二、持刀捅伤他人未构成犯罪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1、医疗费。 包括医治人身损害所支付的挂号费(现为: 医事服务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其他医疗费用。 医疗费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将来确定要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用。 医疗费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 未经医疗单位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或因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 2、护理费。 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应根据医生出具的批准专人护理证明。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交通费。 因治疗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营养费。 指必要的营养补充所需要的费用。 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误工费。 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康复必须修养,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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