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是指要带走房本和身份证到办事大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 是指国家管理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并颁发权利证书的法律制度。 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征,所以房地产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相关权利的设定、变更。而权利必须由法律以一定方式进行确认和公示,由此各个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几乎都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来进行,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 1、房地产登记具有权利确认、权利公示和管理职能。 2、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强行性。 3、未经登记的权利,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4、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无效。” 5、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的成立要件之一,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