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一、战时自伤罪构成要件 战时自伤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我国刑法第450条所称的军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犯罪构成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